2015年6月23日 星期二

〈中部〉芬園庄役場列古蹟 地主要求撤銷敗訴

〔記者張瑞楨/台中報導〕彰化縣政府去年5月間,將芬園庄役場指定為縣定古蹟,卻有3名地主提出行政訴訟,以這棟建築添加鐵捲門等設施,不具原始外觀等理由聲請撤銷古蹟,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卻認為,芬園庄役場是日治大正9年(1920年),日本政府實施「州廳郡市街庄」地方行政制度的見證,具數量稀少,彰化縣僅剩「溪湖庄役場」與「芬園庄役場」,判決地主敗訴。
判決書指出,彰化縣芬園鄉公所於前年11月向彰化縣政府申請「芬園庄役場」登錄為歷史建築,彰縣府於去年3月召開有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會議,通過這棟建築為彰化縣縣定古蹟,卻有4筆土地3名地主不服,認為芬園鄉公所雖提報為歷史建築,但提報後撤回,彰縣府沒有理由重啟審議。

地主主張外觀已變

地主主張,芬園庄役場已增添現代化建材,包括鐵捲門與鐵皮屋頂,不符日治時期原起造樣貌,不具古蹟保存價值,彰縣府卻濫用裁量權指定為古蹟,還把役場建物主體右邊增建的部分,也一併指定為古蹟,導致地主的土地使用權受到限制。
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,芬園庄役場的建築所有權人是芬園鄉公所,雖事後撤回提報,但不影響彰化縣政府指定為古蹟,審議過程尚稱嚴謹及適法,把芬園庄役場的建築本體,以及附屬建築指定為古蹟,也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。

仍具歷史文化價值

至於役場建築外觀不符日治時期原起造樣貌,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,審議委員勘查仍認為具古蹟保存價值,不僅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,也具有稀少性且不易再現,全國類似的役場不到20棟,其中僅7座庄役場公告為古蹟或歷史建築(含芬園庄役場),具有時代意義,判決地主敗訴,全案能再上訴。


新聞來源:http://m.ltn.com.tw/news/local/paper/8916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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